很多人都听过“灵活就业”这个词,但是现在又新出现了一个词,叫做灵活用工。实际上,是先有灵活就业,后有灵活用工。灵活就业是我国下面重点关注的目标,那麼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中间有何关系?二者都有哪些区别?
一、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的界定
灵活用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与规范,灵活用工一般和劳动用工有所区别。而正常的劳动用工是依托法律。用于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比如用于管控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因为灵活用工是一类在时下较为全新的方式,介于法律规范的一定的滞后性,针对灵活用工的掌握和界定,更多的是融合时下的用工情景所决定。
对灵活用工的界定更多的的是从灵活用工自身的特性来进行掌握。比如以居家办公为象征的灵活工作地址;以小时工为象征的灵活上班时间等。
从2020年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鼓励灵活就业起,我国和地区就连续不断的开始涌现出有关于灵活就业的相应规范,从《有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到国务院例行吹风会等各种不一样场地及相应规范中并不难发现:“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自主就业;宅经济;副业创新;承包”等字眼都发生在了灵活就业的方式中。
二、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的差别
国务院政府更加关注稳就业、灵活就业,而企业更关注灵活用工。实际上二者讲的是同一种就业形态,但是用词和描述却不一样。所以二者之间究竟有哪些区别的地方呢?
(1)人群类型
灵活就业的重点针对人群和对象是个体,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就业模式和形态。李克强总理提倡一个人打多份工,事实上就是以个体的视角所表达的一类灵活就业的形式。
灵活用工的重点针对的人群和对象是公司,它体现的是一个公司的用工形态和模式。个体打多份工,反之人们也常常会发现公司干一件工聘请了几个人。同一件工作聘请了不一样数目的人,选用了和规范全日制用工不一样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这就是一类灵活用工的形式。
(2)规范概念
灵活用工目前没有更多的规范和法规,更多的利用我们在实践工作中的理解和归纳得到,常常碰到的针对灵活用工的概念有两类:
(一)“除规范全日制用工外,灵活用工就两类:1、以小时灵活为代表的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公司直接用工;2、以类型灵活为代表的劳务派遣,属于公司间接用工。其它的,都属于民事关系。”
(二)“灵活用工主要指公司与劳动者中间构建的传统式雇佣形式以外的所有一切用工形式”
因而,虽然灵活用工并没有较为清楚和官方的概念,可是伴随着灵活就业模式的渐渐清楚,灵活用工的有关概念和规范也会渐渐地成型。
(3)模式选用
公司针对灵活用工模式的选用,重点是以公司“降低成本、增加效率”的视角来考量的。哪一种灵活用工模式最能满足这种特性,公司便会选用哪一种类型。因而便会呈现出不一样的工作职责会产生不一样模式的灵活用工类型。
因而灵活用工的模式选用虽然和灵活就业的模式选用同样多种多样,但灵活用工的目的和灵活就业的目的却大相庭径。将来二者不一样模式间的配对会成为必须仔细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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