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但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是应当是在上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票跨年报销又是客观普遍存在的,所以跨年发票如何处理便成了财务们头痛的问题:2020年的发票,2021年还能处理吗?到底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会有涉税风险吗?
跨年发票实际上分2种情形:
1. 跨年收票
开票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账,导致入账时间推迟到次年。
比如,A公司业务员小张2020年12月去上海出差, 2021年1月份返回公司后,才将12月份开出的差旅发票送达给A公司财务。
2. 跨年开票
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但是发票次年度才开出来。
比如,A公司2020年12月支付一笔费用给B公司,B公司由于流程周期长等各种原因,直到2021年1月份才将发票开出给A公司。
那么上述的这两种跨年发票可以报销吗?能够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要正确处理,而且要注意各种跨年发票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属于2020年的成本或费用, 2021年取得发票,如果签署有合同,且支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支付时估计在当年年底前收不到发票的,先直接计入相关费用。
如果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2020年费用的发票并实现报销的,则可以在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如果在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则要进行纳税调整,按照上面15号公告规定进行追补抵扣(不能超过5年)。
2. 跨年收票
2020年度开具的发票,2021年报销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做两件事情:
1)通知各部门需要报账的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向财务部提供预计报账中发票时间是2020年的金额。
2)财务部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确认相关负债。相关人员在2021年报账时再冲减2020年度的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后续报销时间要控制在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才可以税前扣除,避免纳税调整。
1. 属于预付账款的跨年发票
企业在经营中,预付账款支付了费用,提前开具了发票,但是次年才收到发票。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前一年入账,也应该在次年才进行税前扣除,所以跨年也不影响。
比如,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2021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从2021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A公司的广告。假如A公司在2020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B公司也在2020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
存货购进收到发票,在进行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存货采购这类发票跨年很正常,如果发票是2020年收到的,但是存货在2021年1月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发票虽然是2020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21年度。
这种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存货已经实现销售,但是购进存货的相应发票在实现销售年度的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追补。
3. 属于固定资产的跨年发票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进行折旧,然后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在2020年购买了固定资产,在2021年才取得发票,则需要根据采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验收单暂预估入账并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待收到发票次月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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