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免征税费!税务总局连发三个文件,企业又能少交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本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接连发布三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又可以少交税了!

延续、免征税费!税务总局连发三个文件,企业又能少交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 11号!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好消息!又可以少交税了!

第一个优惠政策:

延续、免征税费!税务总局连发三个文件,企业又能少交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延续、免征税费!税务总局连发三个文件,企业又能少交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个优惠政策:

1、自2022.1.1-2022.12.31,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第三个优惠政策: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优惠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免征税费

近期,出台新的减税优惠!


除了上述优惠政策外,国家还频繁释放一些利好消息,近期抓紧出台新的减税降费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力度。具体会有哪些优惠政策出台,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增值税

小规模3%减至1%优惠,再次延期。

3月5日,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2021.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月5日,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四、社保优惠

重点: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特殊行业:

1、服务业: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对增值税、留抵税税额实行更大规模的退税,退还2019年4月份以来新增加的部分,其中,对先进制造业的增量留抵税额予以全部退还,对其他行业满足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60%。

2、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延长14项优惠政策

千万别忘记享受!


1、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2、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外籍个人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6、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7、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8、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9、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0、延长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1、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2、延长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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